帕累托改进
帕累托改进:2017年车险监管新规 VS 旧的阈值管理规定
2017年车险监管新规 VS 旧的阈值管理规定
近期,根据2017 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车险市场实际,保监会制定了《2017 年车险市场现场检查工作方案》,这被业内称为“车险监管新规”,以区分2016年的“阈值管理规定 ”。
我们在此之前的一篇研究“车险数据一片大好:改革红利还是阈值管理结果”曾建议到:“停止关于综合成本率的阈值管理,各地保监局在一线市场必须肩负起有关市场费用的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
现在看来,监管新规确实采纳了这种意见,并有所发挥。
那么新规与旧规相比,
是否更适合目前的车险费改和车险市场实际情况呢?
本文尝试对此进行分析。
车险费改的一个阶段性结果是出险率下降了,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案均赔款上升了,一些公司的统计数据表明出险率下降的因素超过案均赔款上升的因素,因此赔付率下降了。
那么我们的问题是,如果出险率下降是由于保户希望得到NCD折扣,那么你觉得保户暂不报案,他会自己修车吗?还是等到某一次,合并报案?站在全行业角度来看,如果保户只是暂时不报案以换取NCD折扣,将来他要合并报案,我们的潜在赔偿责任有没有降低?
另外,由于双85的地板价比例占比较高,导致行业整体保费充足度相比费改前有所降低。那么简单估计一下,分子变化不大,而分母下降明显,赔付率是应该提高了还是降低了呢?
所以我们的一个基本判断是,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当NCD红利释放差不多的时候,赔付率很有可能有个快速的反弹,而如果到时费用率还降不下来的话,整个行业的综合成本率无疑会很难看。
因此,对前端市场费用的管控将成为今年监管的首要任务。
新规关键词: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率、保费收入增长率、市场份额
监管同时要求各地区评分结果排名累计三个月进入前三位的财产保险机构,为车险现场检查必查对象。
新规的逻辑原理
起点是综合费用率,对那些加大市场投入,扰乱市场的机构,其综合费用率明显提高,进而导致综合成本率明显提高,同时保费收入增长率可能也会明显提高,要将这些结构揪出来,进而稳定市场竞争秩序。
新规的可能盲点
新规有没有可能错杀好人呢?
有几种情况需要慎重考虑:
第一,保险行业属于周期性很强的行业,同比指标很有意义,但是环比意义不大,保险公司每个月都有一定的随机波动成分,将环比和同比的权重设成一样,恐怕是不适当的;
第二,中小公司的综合费用率和综合成本率一般都比行业高,偏离度指标对他们不利,另一方面,中小公司由于保费基数低,因此保费增长率也相对容易高于行业,偏离度指标同样对他们不利。质疑者会说,不是有市场份额指标来调节这个因素吗?可是如果基数非常低的话,比如可能只有零点几,市场份额调节恐怕也不会全部抵消这些因素,大家毕竟不在一个量纲上。因此,按照这种指标设计,小公司要先排在前面了,是不是只查小公司就行了?
第三,有没有这种情况,费用率和成本率与行业偏差不大,同比也没有明显提高,但是保费增长很高,因此评分也很高,比如平安和大地过去几年的超越市场情况。
第四,我们想说的是,指标设计多了就会不集中,指标之间也会彼此消耗一些原来想要关注的地方。
监管一定要弄清楚,到底想要监管的是什么,对于地方监管来讲,监管的一个主要方向是市场行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行为最主要的就是低价格,高费用的扰乱市场竞争,因此在市场行为这一块只监管费用率指标可能更简单,也更有意义。
如果把综合成本率和保费增长率也都拉进来,可能就会把事情变得更复杂了。
举两个极端例子:假设其他所有公司的三个指标(综合费用率、综合成本率、保费增长率)都是行业平均水平,而有一个公司的费用率和成本率也与行业持平,但是保费增长率却超越市场,比如平安,这个时候平安就应该是必查对象吗?我们有没有考虑平安之所以能用一个与行业持平的综合费用率实现超越市场的增长,是由于平安的客服人员态度好,平安的理赔时间快呢?
再比如如果综合成本率高是由于赔付率高造成的,你要查他吗?赔付率高从另外一个层面反映的是给保户的回馈也越大啊。赔付率和费用率的结构,一个是55,40,另外一个是60,37,大家觉得哪个更好呢?从综合成本率上看,后者高于前者,可是从行业长远发展上来看,后者可能要比前者更健康呢!
第五,保险行业从来都是一个强竞争的市场,又由于大家都是先收保费后赔付,出于侥幸的对低赔付的幻想,所以保险公司都有一种价格和销售费用竞争的冲动,最终是囚徒困境出现行业性亏损。
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监管需要打蛇打七寸,就盯住价格和费用,枪打出头鸟,谁高谁扰乱市场查谁。至于个别公司的综合成本率高或者保费增长率高可能就不是主要问题了。盯住费用,综合成本率高则应该是由赔付高引起的,这个是监管所不允许的吗?整个行业不正是想扭转低赔付高费用的尴尬境地吗? 盯住费用,保费增长超越市场那是他保险公司的能耐,谁能够以持平或略低于行业的费用实现超越市场的增长,不越证明他的服务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好吗?
因此,从三个指标来看,费用率指标最重要,将保费增长率和综合成本率引进来,反倒容易将监管目标混淆了。
尽管我们对新规也吐槽了很多,但是不管怎样,新规与旧的阈值管理相比,我们判断仍属于一种积极的帕累托改进。
1.各个保监局负责按照文件规定评分检查 VS 原来的保监会财险部一家着急。不当的市场竞争本属于保险公司的微观市场行为,监管主体应该是各地保监局,这是一种进步。
2.四个指标(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率、保费收入增长率、市场份额) VS 原来的一个指标(综合成本率),尤其是引入综合费用率,算是对高费用市场竞争的一种有效制约,这是一种进步。
3.市场份额倍增分值 VS 原来的没有考虑大小公司,以目前的中国财险市场集中度而言,小公司再扰乱市场,他能占多少份额,或者说扰乱的车有多少台?大公司则不然,这可以从费改过程中一些大公司的行为进行“管中窥豹”。因此,这亦是一种进步。
综上,新规虽可能还并不完全尽如人意,但相比于旧的阈值管理而言,也确算是一种积极的帕累托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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